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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教育基础知识: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

发布时间:2024-04-15 16:16     浏览量:13
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这是肯定性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股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做题技巧:法律后果是教育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者违反该规范时将会产生的何种可以预见的结果的那部分。法律后果又可分为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和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前者表现为国家依法对行为人的行为予以认可、保护、赞许或奖励。后者表现为国家依法对行为人的行为予以制裁或对行为的有效性予以否定。

总结

在立法实践中,教育法律规范是由体现国家命令的教育法规条文形式构成。这三个要素在教育法规条文形式表述的不同类型规范中具体存在方式是不同的。

调整性规范主要是以主体的守法行为为前提的,它的构成主要是假定和处理;保障性规范的职能主要在于对违反调整性规范的行为进行强制性制裁,以便维护正常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及法律秩序。所以,在这一类法律规范中,由假定和制裁这两个要素构成。这里的假定,以调整性规范未获实现为前提。

因此,虽然教育法律规范以教育法规条文为其文字形式,但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规条文存在一定的区别,两者不能简单地等同。如:不是全部教育法规条文都表达教育法律规范;不是一个教育法规条文表达一个逻辑结构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一个教育法规条文所表达的可能不止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即可能一个条文中确立了多个教育行为模式。在适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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